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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看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不论该方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管辖权; 在之前的视频中,我们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们也应该遵循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除了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外,以当事人约定管辖为优先原则。 银行贷款业务中使用的通常是格式合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如果认为银行是经营者,借款人是消费者,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系格式合同,并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就应当判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能否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本文通过案例和分析,对格式条款约定管辖的效力、合同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效力、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合同签订地是否需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四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也是笔者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的问题的研究。 2.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所谓不属于本院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如甲与乙之间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房屋位于A区,乙的住所地在B区,甲向B区法院起诉乙,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即A区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首先,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条第一款解释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是指原则上由中级法院受理管辖,对技术合同案件较多、审判力量比较强的地方,本条解释还作了例外的规定。这种例外的规定就是指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管辖问题裁判尺度均较为统一:保函欺诈系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基础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排除司法管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没有约束力。 华夏幸福系案件集中管辖文件可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半年,笔者就办理了一批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为节约诉讼成本,该类案件公司通常会约定管辖,并且受业务模式的限制,所涉合同通常也是格式合同,少数借款人以此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个别案件法院还会因约定管辖存在瑕疵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笔者检索发现,仅2021年度湖北省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达到900件,尽管管辖权案件通常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审理,但会拖延诉讼进度,影响公司回款。笔者就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遇到的管辖问题研究整理如下,以期共同探讨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是在履行独立保函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受益人在其与开立人的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中的欺诈行为会侵害申请人在其与开立人之间申请开立独立保函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构成侵害申请人债权的侵权纠纷。故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管辖具有独立性,不受独立保函合同纠纷管辖的影响,故应当适用侵权纠纷的法定管辖权规则。 第一、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合同,对管辖没有进行约定,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所谓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参考前述有关的论述。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软件合同纠纷,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将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视为技术合同纠纷,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除了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外,还要适用纪要的原则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另外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合同履行地对确定上述纠纷案件管辖至关重要。对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一般合同纠纷履行地如何确定进行了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则对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等三类特殊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作出了特别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关系如何确定一般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因独立保函本身产生的独立保函纠纷还是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当事人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均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础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均无约束力,对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并不会造成影响。 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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